藍領外勞工作年限 由6年延長為9年
總統已於96年7月11日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將藍領外勞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從6年延長為9年,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本條修正以於96年7月13日發生效力。
藍領外勞在臺工作年限延長後,將可有效利用外勞人力、穩定勞雇關係、減少勞資爭議及外勞行蹤不明等負面影響。惟依本法第52條,雇主聘僱藍領外勞每次在臺工作期限最長為3年(即聘僱許可2年,得展延1年),期滿必需出國1天以上,藍領外勞才能再來臺工作,這項規定仍維持不變。
此次勞委會順應社會輿情,修正藍領外勞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對於藍領外勞及雇主權益的維護,可謂達到共存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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