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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8日 星期一

勞委會:僱主不可從外勞薪資代扣仲介費 2008/01/28 21:30:31

行政院勞委會今天表示,外勞僱主不可任意從外勞薪資扣繳仲介相關費用,違者最重將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廢止僱主招募許可與聘僱許可,兩年內將不得再申請聘僱外勞;外勞仲介業者也應有服務外勞的事實才能依服務契約向外勞收取服務費。

部分外勞仲介業者不滿勞委會未將仲介服務費納入外勞薪資可由僱主代為扣繳的項目,今天在勞委會前廣場集會抗爭,指這一措施將嚴重影響仲介業者生存空間。勞委會指出,外勞仲介業者不可以沒有提供服務也向外勞收取服務費,這項費用本來也不應該由僱主代扣,仲介業者訴求難獲社會認同。

對於仲介業者反映服務費收取改以仲介費部分,勞委會表示,目前台灣仲介業者為僱主辦理登記及介紹勞工,依規定得向服務對象僱主收取登記介紹費一個月基本工資;國外仲介協助外勞辦理應聘來台,依規定得向服務對象外勞收取仲介費一個月基本工資;外勞、僱主分別支付國外、台灣仲介業者相關仲介費用,如果台灣仲介業者再向外勞收取仲介費用,形同對外勞的二度剝削,不合理且不合法。

勞委會指出,部分不肖仲介業者要求僱主自外勞薪資直接扣繳仲介服務費轉交至仲介業者,更有假借扣繳方式,另外增加其他不明借款及虛偽不實的扣款項目以超收費用,導致外勞權益受損。

為避免外勞遭受超收費用,確保外勞能實領其工作薪資,勞委會於一月三日修正發佈「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自一月五日起,僱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勞薪資時,除外勞應依台灣法令規定負擔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或所得稅外,其餘薪資必須全額給付,不得接受委任代扣、代匯借款或貸款。

對於仲介業者指前述規定將影響仲介業者生計、甚至衍生社會問題;勞委會表示,依勞基法「薪資須全額給付」原則,薪資除外勞應負擔項目外不得代扣,僱主應全額給付,不須於其薪資中代扣外勞須繳交給仲介業者的服務費,以避免僱主介入仲介與外勞相關費用糾紛;應由外勞領取薪資後,視仲介服務事實,自行依服務契約內容向仲介業者繳納服務費。97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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