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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0日 星期一

【經濟日報/陳美珍】-大陸就醫捐贈 節稅有條件

節稅系列》大陸就醫捐贈 節稅有條件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07.04.30 02:24 am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種類繁多,國人申報所得稅時,多數發生在台灣地區的節稅扣除額,只要證明文件合格,多數都可以列報;反而,如果適用扣除額的支出發生在國外,特別是大陸地區,即使有支出證明,不一定能夠拿來在申報台灣個人綜所稅時減稅。
今年與往年最大的不同,就是列舉扣除額項目中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已經財政部明令若發生在大陸地區時,可以檢具支出證明,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可扣除的醫藥費一樣沒有上限,證明文件經海基會等認證機構認可後,包括本人、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在大陸地區發生的醫藥費用,今年都可以用來節稅。
拋開醫藥費用是不是發生在大陸地區不談,因病赴國外就醫者,目前稅法已准許納稅人,只要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
也因此,台商在大陸經商或民眾赴大陸旅遊時,因故需在大陸地區就醫,財政部也同意准許從今(96)年5月申報95年度綜所稅開始,把大陸地區涵蓋「在國外地區就醫」之內,但要求民眾出示大陸醫院出具的證明,需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的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除了醫藥及生育費之外,捐贈是另一個可以被接受用來做為扣除節稅的項目之一。不過,要申報對大陸地區的捐贈,必須要注意,凡是個人直接捐款給大陸地區任何慈善、公益團體者,稅法上不會承認這筆支出,捐款給大陸地區機構,想要節稅,還是要間接一點。
依照規定,個人對大陸地區的捐贈,需透過捐贈給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再轉贈給大陸指定的受贈機構才可以列報減稅。
也就是捐款到大陸,基本節稅要件就是須經由符合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組織,或是依照其他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公益機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
即使透過以上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的捐贈,還要再經行政院陸委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未經許可或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的捐贈,都不可以作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額。
稅法現有扣除額項目中,除醫藥費與捐贈可有條件列報減稅之外,多數發生在大陸地區的扣除額,目前要拿來做為綜所稅節稅工具,困難重重。例如受扶養親屬在大陸就學的學費扣除額,因為目前台灣對大陸學籍尚未採認,依據稅法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列報要件,納稅人申報子女的教扣額,須以「正式學籍」為限,因此就讀學歷未經台灣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學校,學費自然無法扣除。(系列20)
【2007/04/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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